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概述
机动车变更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相关政策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需申请变更登记情况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4号)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名词解释】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主要是指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车,这些车在出厂时已经通过了安全技术检验,并获得了检验合格证。
机动车登记办理地点
机动车变更登记(车架、发动机)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4、车架号拓印一套;5、单位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其复印件;6、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属免检车辆的除外)。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行驶证10元/本。
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23号
一个工作日以内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办理: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变更登记(使用性质、颜色)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4、车架号拓印一套。5、单位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其复印件。6、变更使用性质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7、车体广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证件。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变更登记(辖区内共同所有人变更)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2、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6、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持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点击查看:机动车联系方式变更指南
点击查看:机动车转籍申请指南
咨询互动渠道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拨打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通过“县长信箱”进行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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