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机动车转移登记概述
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相关政策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需要转移登记情况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二、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情况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转移登记办理注意事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4号)
【名词解释】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是指海关监管的车辆,在过户时应当年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在法条中的海关监管是一个周延性的用语,而不是一个特定性或者限定性的用语。海关的定点监管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也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只要海关监管的行为符合法律授权其的职权,即为刑法中“海关监管”的范畴。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机动车登记办理地点
机动车转移登记 (辖区内)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6、机动车号牌;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10、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23号
临时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行驶证10元/本。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转移登记 (辖区外)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辖区内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6、机动车号牌;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10、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请确认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3、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点击查看:机动车转移登记指南
咨询互动渠道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拨打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通过“县长信箱”进行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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