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概述

普通护照是什么?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 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名词解释】外交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名词解释】公务护照:是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名词解释】特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并非由公安部签发,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和签发。封皮为深棕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封皮为暗红色。中国开始颁布施行《护照法》后,因公普通护照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划归公务护照的范围内,并由原来的浅紫色封面变为深棕色;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一般指因私普通护照。因私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 是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的护照。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了解政策

政策依据是什么?


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政策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pdf


申请条件

谁能申请?

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准备办理材料

如何申请普通护

普通护照申请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

1.居民户口簿;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4.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公证书等);

5.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

1.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人的委托书;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5.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公证书等);

6.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已办理居民身份证普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3.居民身份证。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3.居民身份证;

4.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3.居民身份证;

4.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5.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或者军校学员证。

其他说明:

出入境接待大厅配备有自助拍照设备,可进行自助免费拍照。

    点击下载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地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城北新区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8号、9号窗口电话查询:0778-5220469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查询办事指南

申办普通护照办事指南


您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查看申办普通护照办事指南,包括基本信息、申报材料、收费信息、办理时间及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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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申办普通护照办理地点及收费信息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
都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安局25号至30号出入境业务窗口
0778-5220469
工作日:上午9:0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可乘坐1路、10路公交车,到都安旧糖厂路口下车,跟随路口指示牌直行100米右拐30米到达目的地;            2.可乘坐出租车,向司机师傅报送目的地;                              3.可自驾至政务服务中心,在百度地图中搜索“都安瑶族自治县新政务服务中心”,跟随导航指示驾驶到达目的地。


收费信息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是否减免 备注
普通护照
12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办理结果查询

 普通护照办理结果查询及领取



电话查询:0778-5220469

现场查询: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城北新区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安局25号至30号出入境业务窗口

护照领取方式:现场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

现场领取地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城北新区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安局25号至30号出入境业务窗口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婴幼儿出国是否需要办理普通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婴幼儿出国也需要办理自己的普通护照。

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如何采集申请人指纹?

答:采集指纹按照先右手、后左手的顺序轮流进行,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采集申请人双手拇指指纹。拇指无法采集到有效指纹信息时,则按指位顺序依次采集该手的其他手指,直至采集到有效的指纹信息。当一只手无法采集到有效的指纹信息时,可采集留存另一只手有效的2枚指纹信息。当有效的指纹信息不足2枚时,应当按指位优先高低提取不足数量的指纹图像。

问:申请人因手指条件问题确实无法采集指纹信息的,可否申请办理电子普通护照?会不会影响正常的出入境?

答:申请人因手指条件等原因无法采集指纹信息的,不影响电子普通护照的申办和出入境边防检查。

问:电子普通护照启用后,原来持有的非电子普通护照还能否继续使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成电子普通护照?

答:电子普通护照启用后,原有的有效普通护照应当继续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电子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的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咨询互动

咨询互动渠道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拨打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通过“县长信箱”进行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