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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标  题: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的通知(都政办发〔2024〕60号)
    发文字号: 都政办发〔2024〕6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的通知(都政办发〔2024〕60号)

    2024-12-13 11:00     来源: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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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都安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3

    (此件公开发布)

    都安瑶族自治县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

    为缓解我县城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市民停车和出行环境,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池市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池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价费〔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项目

    都安瑶族自治县区范围内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二、收费标准

    按照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有新能源标识的汽车以及残疾人车辆四种车辆类型,分类分区域按照停放时长制定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三、实施范围

    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四、收费主体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

    五、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的,车辆停放者减交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免缴停车费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2个小时(含)免费停放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政府公务用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对具有新能源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六、收费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减规定、最高限价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服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统一监管,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道路停放区、道路泊车位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除自动扣费支付外,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含电子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放者有权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印发后,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满后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其他事项

    (一)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其他事项按《河池市物价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池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价费2017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对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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