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1422 | 效力状态:有效 |
| 发文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 标 题: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都政办发〔2025〕52号) | |
| 发文字号:都政办发〔2025〕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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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都安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县、乡(镇)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送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制启动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县指挥部”),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在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组织救治,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治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药安办和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自治县指挥部设置
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包括: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新闻办)、网信办、政法委,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信商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河池市都安生态环境局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自治县外事办、自治县侨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
(三)自治县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治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总结上报事故处置结果。
(四)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自治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由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1.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承办、督办自治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经自治县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自治区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自治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4),督促、指导食品安全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全力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六)自治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自治县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组(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工作组),在自治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牵头,会同自治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自治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派出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转由自治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将工作地点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涉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同时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设置急救场所。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自治县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5.检测评估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牵头,会同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可疑样品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自治县公安局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发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新闻办)、网信办牵头,会同自治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制订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受理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做好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自治县外事办、自治县侨台办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
8.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牵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协助分析事故原因及其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并预测后果,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与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同时为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提供技术咨询,并在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处理组。由自治县指挥部根据职责确定牵头单位,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死亡、伤病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经济赔偿等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自治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
1.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应及时向自治县有关部门和有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2.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县实际,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相关情况。
3.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县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并通报有关部门。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预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乡(镇)食安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2.预警发布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会同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地县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市食药安质强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县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治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预警解除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7)有关权威机构、其他省、市、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卫生健康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通报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按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食药安质强办报告。
(7)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应当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3.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2)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4.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会同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2.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级别的建议。
(二)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县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向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发出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治工作。
(3)召开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4)自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县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6)做好配合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指挥部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
核定为Ⅱ级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县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向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Ⅱ级响应通知,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治工作。
(3)召开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4)自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
(5)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核定为Ⅲ级事故,依照市预案的规定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自治县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向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出Ⅲ级响应通知,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治工作。
(3)召开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4)自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
(5)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
核定为Ⅳ级事故,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立即成立自治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自治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召回、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自治县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相关地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自治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自治县指挥部提请自治县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支援。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自治县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自治县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自治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四)信息发布
由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都安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治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1)自治县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2)对存在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医疗保障
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卫生系统应急救治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治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用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交通工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
(五)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调用与储备,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六)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自治县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调用社会力量或征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宣教培训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均含本数。
(二)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演习演练
自治县食药安质强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习演练。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都政办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3.都安瑶族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4.都安瑶族自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