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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瑶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试行办法 (修订)

    2024-11-13 17:42     来源: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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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瑶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试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我县开发投资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使之尽快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号)、《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旅发〔2018〕37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化旅游品牌策划及景区详细规划,遵循“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拍卖、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兼收并取融资的方针,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或各类景点。

    第三条  本县境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利用的森林、山峰、河流、溶洞、瀑布等自然景观和庙宇、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全面对外开放。欢迎县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等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兴办旅游开发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四条  县内外投资经营旅游产业的组织和个人,除可享受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及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各种优惠条件。

    第五条  加大县级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编制、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市场拓展、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及旅游业发展奖励等。

    第二章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旅游景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可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在已纳入县内旅游规划的景区内征用土地,从事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主要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需租赁土地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租赁价格由租赁方及出租方商定,乡、村也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投资方用地问题。不论征用或租赁土地,县级各项收费按50%收取(土地出让金除外)。

    第七条  城镇内的国有土地应优先提供给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按出让办理,年限综合用地40年,出让期满可提前一年申请续期。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过核实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土地使用期内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转让、出租。

    第八条  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利用农用地成片发展旅游的,坚持承包农户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有偿流转使用,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推行不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方便农村旅游项目开发业主获得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乡村旅游业务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民贷款发展乡村旅游给予贷款贴息。

    第九条  旅游开发项目需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采取租赁方式提供,项目建成后5年内免收租金,再后5年减半征收。开发国有荒山、森林等旅游景区从事生态旅游的,投资者拥有租赁后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期满后可申请继续有偿使用或转让。

    第十条  列入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由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总体规划,联合有关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开展立项、环评、可研等前期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专项资金进行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经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旅游企业,每年在本县缴纳的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税留县本级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被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3A、4A、5A级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升A的按同A级标准给予补足)。荣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或乡、镇、村),奖励5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或乡、镇、村),奖励10万元。

    二、星级饭店创建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新建旅游饭店(酒店),获得五星级饭店(酒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600万元;获得四星级饭店(酒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500万元。原低星级饭店(酒店)经改造、扩建后晋升到高星级饭店(酒店)的,待饭店(酒店)获星级批文和挂牌后,按升星后的星级奖励金额减掉升星前星级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第十四条  对年度荣获国家旅游局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饭店,奖励50万元;对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至外围的通水、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水管铺设等配套事宜。酒店(宾馆)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执行。

    三、旅行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在我县注册登记或经营的旅行社进入自治区100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1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自治区“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市“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在本县从业2年以上并荣获自治区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在本县从业2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证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

    四、乡村旅游、农家乐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条  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小额贷款。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建设,促进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本办法实施后,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给予经营者3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经营者5万、15万、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西智慧旅游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获得“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的旅游扶贫村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乡村旅游经营业主组团经营。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地方特色商品,经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挂牌的旅游特色商品企业或旅游购物店,对上年度被评定为五星级旅游购物店的,奖励10万元;评定为四星(市)级旅游购物店的,奖励5万元。

    五、招徕游客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内、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认可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俱乐部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单次组织县外游客100人以上(含100人)进入都安县内游览两个以上景区(点),并在本县星级酒店或在经自治县旅游管理部门认可的商务酒店、农家乐旅馆、景区饭店住宿一晚以上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二十五条奖励条件,并在一个月内招徕游客总数达到500人以上的(含500人),除按以上第二十五条奖励外,再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五条奖励条件,并在全年内招徕游客总数达到10000人以上的(含10000人),除按以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奖励外,再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单次组织县外自驾车30部以上(含30部),人数不少于100人(含100人)的旅行团到我县游览两个以上景区(点),并在本县内至少住宿一晚的,按3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单次组织海外游客(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30人以上(含30人),并在本县内至少住宿一晚的,按照50元/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单次组织包机进入本县内旅游游客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在本县内至少住宿一晚的,按80元/人给予奖励。

    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报程序:

    • 凡符合以上优惠政策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无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申请上年度奖励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上年度奖励有效期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到自治县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所需递交材料:

    1. 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 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的认证:

    1. 招徕游客的奖励认证以旅游企业通过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酒店和景点门票预订手续所确定的人数为准。

    2. 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国家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

    3. 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优秀旅游饭店、绿色饭店、星级旅游购物店、优秀旅行社、优秀导游的认证,以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为唯一标准。

    4. 智慧旅游示范企业、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奖励认证以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为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县旅游局审核,由自治县旅游局报县政府审批。特殊情况,需及时申请奖励的,由申请单位自行申报,自治县旅游局审定,报请自治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奖励从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自治县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核拨,自治县审计局负责审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上优惠政策,与自治县党委、政府原已出台的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序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涉及本办法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都安瑶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都政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县旅游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政、税收及用地方面政策由自治县财政、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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